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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2-20 09:32:35 阅读: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所称出版物为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数字文献数据库等。办法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的,不予备案。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图书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书目录的备案手续。准予备案的,负责备案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通关函。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通关函,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通关函海关不予放行。负责备案的省(区、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报总局。总局对省(区、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办法规定,通过信息网络进口到境内的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网络进口资质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进口时,应当严格按照《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其进口的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进行内容审查,分类办理数字文献数据库进口备案、审批手续。

  办法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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